头孢,用做皮试吗
日前,国家卫健委印发了《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明文规定,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前,不需皮试,仅两种特定情况除外。
指导原则指出:头孢菌素给药前常规皮试对过敏反应的临床预测价值无充分循证医学证据支持,大多数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的说明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均未要求头孢菌素用药前常规进行皮试。因此,不推荐在使用头孢菌素前常规进行皮试,仅以下情况需要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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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有明确的青霉素或头孢菌素Ⅰ型(速发型)过敏史患者。此类患者如临床确有必要使用头孢菌素,并具有专业人员、急救条件,在获得患者知情同意后,选用与过敏药物侧链不同的头孢菌素进行皮试,其结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药品说明书中规定需进行皮试的。应当向药品提供者进一步了解药品引发过敏反应的机理,皮试的灵敏度、特异度、阳性预测值和阴性预测值,并要求提供相应皮试试剂。
实际上,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使用头孢菌素前都不要求皮试。如日本早在10年前就取消了安慰性和免责性的头孢菌素皮试,而以强调详细询问病史、密切观察和充分抢救准备的措施来取代皮试,以保证患者安全。
年我国浙江、重庆等地也相继印发有关取消头孢菌素皮试试验的相关文件。
亦或许对于头孢皮试而言,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过高的原因,实际上,一直以来,我国官方颁发的相关权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年版)》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年版)》均未规定头孢菌素类药物使用前需进行皮试。
然而确实临床上心理安慰也好,减少医疗纠纷也罢,进行头孢菌素用药前皮试的情况不在少数。
且令人惊讶的是,把用药前皮试作为规范,医院的权利,反而频频导致医疗纠纷和赔偿。年,一位患者因患分泌性中耳炎在上海交通大医院输液头孢曲松,发生过敏反应,抢救无效死亡,而输注前护士并没有给他做皮试,医院承担了约30%的责任。年底,一名4岁患儿,皮试阴性,却在点滴头孢类药物第16天后发生了严重过敏反应死亡,医院赔偿89.18万元。
一个缺乏科学根据的皮试,让医护和患者付出额外的人力财力,换来一个不可预测的结果,典型弊大于利的多此一举。
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时,与其考虑毫无依据的皮试,不如强调对于可医院的救治能力。
影响皮试结果的药物
有些药物可抑制皮肤反应,致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试假阴性结果,故皮试前应询问近期用药史,并在病情允许时停用可能干扰皮试结果的药物。全身应用第一代抗组胺药物停药至少2-3天,第二代抗组胺药物停药至少3-7天,全身较长时间应用糖皮质激素停药至少7天,丙咪嗪类抗抑郁药物、吩噻嗪类抗精神病药物停药至少7天,对皮试的影响才能消除。如用药史不明,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停药或停足够长时间,应以磷酸组胺作为阳性对照,明确皮肤反应性是否受抑制而致假阴性。此外,β受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可影响对严重过敏反应的救治,有严重过敏反应高危因素者,皮试前应至少停用24小时。
过敏体质患者是否需要进行皮试?
根据《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年版)》,有过敏性疾病病史(如过敏性鼻炎、过敏性哮喘、特应性皮炎、食物过敏和对其他非β内酰胺类抗菌药过敏)的患者,发生头孢菌素过敏的几率并不高于普通人群,应用头孢菌素前也无需常规进行皮试。
但上述患者用药后一旦出现过敏反应,症状可能会更重,应加强用药后观察。
临床药师对规范头孢菌素皮试的建议
①详细询问过敏史比皮试更重要。并且应规范皮试阳性患者书写,应具体记录药品名称,如“头孢××皮试阳性”,不应笼统记录为“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过敏”。并告知患者皮试阳性不等于过敏,做好解释工作。
②明确头孢菌素的皮试指征。除了指导原则中所提及的两种情况外,其他情况不应做常规皮试。
《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年版)》规定了头孢菌素皮试液的配制方法:
头孢菌素皮试不引发皮肤非特异性刺激反应的推荐浓度为2mg/ml。若确需进行皮试,需将拟使用的头孢菌素加生理盐水稀释至2mg/ml浓度配制成皮试液。
设立阴性对照(生理盐水)及阳性对照(0.01mg/ml磷酸组胺),有助于排除假阳性反应、假阴性反应。
③之前有某种头孢皮试阳性,因临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尽量选用化学结构侧链差异大的其他头孢类药物。④过敏反应是难以预测的,皮试阴性并不代表安全,应随时做好处理过敏反应的准备,备好急救药品,0.5~1h内密切观察用药反应,做好急救措施。具体参见《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中“过敏史的甄别与严重过敏反应的救治”相关内容。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popkd.com/wacs/14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