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有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院方不承
医疗行为有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院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一起医疗争议看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陈俊杰
:患者刘某,因“发热1天”医院就诊,首诊医师根据病史、体征及化验结果初步诊断急性咽炎,考虑细菌感染,给予肌注五水头孢唑啉钠、口服氨酚麻美干混悬剂、热炎宁合剂、开喉剑喷剂等治疗。两天后,患医院就诊,复查血常规,白细胞2万多,建议输液治疗。医院门诊大厅输液,院方给予“头孢甲肟、热毒宁”静脉点滴及退热处理。输液期间,患者家属发现打印页的血常规与患者名字不符,打印页白细胞1万多,患者实际白细胞20.03×,实际是医务人员将另一患者的化验结果粘贴在该患者的化验单上。患者后来住该院继续抗感染治疗,住院6天痊愈出院。出院后,患者家属认为贴错化验单影响了患者治疗,提出赔偿,双方发生争议。
:本医疗纠纷中,从双方争议的焦点来看,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误将他人血常规化验结果贴于该患者化验单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具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但对该过错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从院方实施治疗过程看,在用药种类、用药剂量等方面,符合治疗常规。收住院后,诊断明确,治疗及时,6天后痊愈出院。院方虽然存在贴错化验单的过失,但并未影响对患者的治疗,患者随后出现的急性中耳炎、支气管肺炎是其自身疾病渐进发展的结果,与院方贴错化验单没有因果关系,既没有给患者造成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故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起医疗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二是院方的过错是否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院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从医疗损害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既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二是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三是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四是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作为法律人,理性分析案件事实,客观评判医疗损害的四个构成要件,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则不能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医院,应从这起医疗争议中吸取教训,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服务。
本文作者:陈俊杰,单位:廊坊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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