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发生纠纷后未能冷静妥善解决,导致
一、基本案情
年6月6日16时20分左右,原告周某以被告将牛粪堆在地头导致过往车辆压到原告家土地为由,到被告家要求被告将牛粪挪走,被告予以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原告先后三次在手持木棒、铁锹等到被告家,要闯进被告屋内打被告,期间双方互相骂对方、互相扔石块。
在原告第三次闯进被告屋内时,被告用暖壶中的热水泼向原告面部致原告烫伤。年6月7日,原告到沈阳市XX医院就诊,初步诊断:面部、颈部、双上肢烫伤,诊疗意见:医院进一步诊治,原告支出医疗费87元。
同日,原告到XX医院住院治疗共23天,诊断为1、烫伤6%(浅Ⅱ°2%,深Ⅱ°4%)头面颈、双上肢;2、鼓膜穿孔(右耳)、3、急性中耳炎(右耳),包括后续原告到XX医院购药及复查,原告共支出医疗费.69元。
年7月,原告到XX耳鼻喉科就诊,支出医疗费元。原告共支出医疗费.69元。原告住院期间原告及其儿子周少成因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共支出检测费76.4元。原告到x医院复印病历,共支出复印费67.5元。
二、原告观点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年6月6日双方因被告将牛粪堆积到原告家地头阻碍通道导致过往车辆碾压原告家田地,发生肢体冲突,被告用开水将原告烫伤,导致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使原告身体及精神受到不同程度的痛苦。
三、被告观点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法庭公正判决。原告提出的是无理的要求,原告所做的一切都是野蛮行为,我堆的粪堆不影响交通,原告非说我妨碍他,我认为我对这一切后果不负责任。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将牛粪堆在自家地头。
从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家的地头与被告堆放牛粪的地方相隔一条道,原告家地受碾压与被告堆放的牛粪无关。另外,原、被告之间发生冲突是年6月6日晚上,原告第三次去被告家时被告已经向村里治保主任报案。
治保主任到现场后原告又手拿铁锹闯入被告家,这时被告顺手拿起暖壶打向原告,将原告烫伤,在本案发生以及发展的过程中,被告已经做到了克制,因此,原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原告系农民,误工费应该按照农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计算在赔偿数额之内,原告的交通费应该按照相关的审判规定,住院期间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
四、鉴定意见
年3月10日意见,周某烫伤及右耳鼓膜穿孔均不构成伤残。
五、庭审意见
本案被告在与原告发生纠纷后,未能冷静妥善解决,而是与原告互相对骂,并拿剪子、胶皮锤子、砖头要打被告,与被告互相扔石头。在原告第三次向屋里闯时,被告用热水泼向原告面部致原告烫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挪牛粪遭到拒绝,原告可通过诉讼等正当程序处理,而原告未能克制激动情绪,理智解决纠纷,在被告家中辱骂被告,先后三次手持木棒、铁锹欲闯入被告屋中打被告,原告的行为对自己损害的发生起到促进作用,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为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私闯民宅,被告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责任。本案原告第三次向屋里闯时拿的铁锹已被在场人抢下来,并且有在场人阻拦原告,被告可以通过报警等方式避免侵害发生,本案不符合存在紧迫侵害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故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姚某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61元、误工费.47元、护理费.03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核酸检测费45.84元,病历复印费40.5元,合计.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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